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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举报专家亟须法律保护-【新闻】蔗茅属

发布时间:2021-04-20 13:29:34 阅读: 来源:测定仪厂家

农村“举报专家”亟须法律保护

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孙还城村农民孙世朝4年来先后举报村干部等人克扣赴新疆摘棉花农民工生活费、镇电工收取上户费等不法行为,均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该村原副支书孙垒信、村委会副主任孙世相村干部等人孙世朝举报怀恨在心。今年1月23日,三人联系“打手”对孙世朝实施了残忍砍杀。经过及时抢救,孙世朝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上却留下了5处刀伤。(7月18日《大河报》) 被称为“举报专家”村民孙世朝竟然遭到如此残忍报复,着实是骇人听闻。事实上,在广大农村,某些村干部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村民的情形并非绝无仅有,其后果往往非常严重,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包括村支部、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笔者认为,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规定无疑出现了重大疏漏,农村的“举报专家”们亟须法律保护。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报复陷害行为更为普遍。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报复陷害罪的只占少数,大量的报复陷害行为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身上,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报复陷害举报人、控告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其次,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报复陷害的后果更为严重。在广大农村,封建遗毒影响严重,“一言堂”、“家长制”现象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如基层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对举报人、控告人怀恨在心,而甚至对正当的批评意见也听不进去。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要低得多,往往作风粗暴,对批评控告举报不能正确对待。由于部分农村存在着极强的家族观念,一些基层干部就是家族之中约定俗成的“族长”,可以利用强大的家族力量对举报人、控告人、批评人及全家打击报复,往往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第三,农村中的举报人、控告人的权益更需要保护。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一些举报人、控诉人在受到打击报复后,还可以通过组织调离等方式“避其锋芒”,而广大农村中举报人、控告人却根本无力改变其生活、生产的环境。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税款征收等都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这些问题掌握着一定程度的“生杀大权”,因而农村中的举报人、控告人的权益更有保护的必要。 在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应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该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主体作出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对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作扩大解释,以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中举报人、控告人、批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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