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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兜底P2P遭保监会通报-【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14:07 阅读: 来源:测定仪厂家

之前写过P2P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一篇,结果今天发现有两个比较大的P2P平台保险赔付的案子上报纸了,借机我们刚好来看看是怎么回事,为何遭到了通报。

先说这两个事,第一个是2015年4月,甲保险公司为某P2P平台上的借款企业(就是投保人)提供银行票据质押借款保证保险,同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了第三方担保。但当投保人发生逾期后,甲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第三方担保的银行保兑函系他人冒充第三方金融机构伪造所制。在第三方担保失效后,甲保险公司只能先行垫付大额资金用于偿还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就是被保险人),之后向投保人启动相关追偿工作。当然现在这个甲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

第二个事是同年8月,乙保险公司为某P2P平台上符合一定项目类型要求的借款企业(即投保人)提供了借款保证保险,同时,要求第三方担保机构向乙保险公司出具全额连带担保保证责任书,按照每笔借款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保险公司质押银行存单。去年年底以来,该项目相关借款企业陆续发生逾期风险事件。乙保险公司在通过划扣第三方担保质押存单,向借款人追偿等方式追回部分垫付资金之后,实际损失金额近4000 万元。同时,乙保险公司在后期债务追偿过程中发现部分投保的P2P平台为空壳公司,存在虚假融资的嫌疑,这家就比上一家要倒霉,到现在还没有追回损失,还在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开展追偿工作。

之前那篇就说了保险业一直通过保证保险业务不断介入互联网借贷业务,是肉都想要一口这种想法是好,但是从上面这两个事情明显就能看出,保险公司对于内部管理还有风险控制都存在一定漏洞,尤其是风险控制,一般保险公司风控手段都很单一,对借款人资信审核能力不够,风控手段均单纯依赖于借款人的抵押物,而弱化了对借款人资信的全面审核。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也非常薄弱,对担保措施的风险估计不足。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P2P平台,不能和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要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等其他方面,这样才能对双方合作带来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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