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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1:52:15 阅读: 来源:测定仪厂家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包含导向标志、定位标志和其他服务标志。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上海市轨 道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醒目、简明、连贯的原则,并不得妨碍客流通行。 第二章 总体设置要求 第五条 导向标志应当设置在通道或者客流通行区域的中线位置,并与客流方向相垂直,宜按照远视距设置。辅助导向标志、提示与警告标志的设置应平行于客流方向,宜按照中、近视距设置。 站内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40米,站外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0米;在人流的交叉点、分流点和转向处,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公共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电梯等服务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第六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及其他相关服务设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中视距单独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导向标志,并在无障碍通道电梯、出入口等处,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与防灾紧急疏散导向标志系统。 第九条 运营服务标志所采用的图形符号、色标、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在运营服务标志的通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妨碍视线的广告或者其他设施;广告和其他设施的设置也不得影响运营服务标志功能的发挥。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服务标志的建设;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负责运营线路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使运营服务标志暂时不能发挥作用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误导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运营服务标志,当临时运营服务标志失去作用时应及时撤消。 第三章 站内服务标志的设置 第一节 进站上车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车站进站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站厅层的方向。 换乘站进站口的导向标志应标明各条线路的名称、色标及各条线路站厅层的方向。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内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设置导向标志。 第十四条 站厅层入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售票处和检票口的方向。 换乘站的还应标明不同线路的检票口方向。 第十五条 售票处应当设置轨道交通运营网络图与本线可以换乘的各条运营线路的相应票价表,并设置人工人工售票处、自动售票系统及问讯处的定位标志。 第十六条 在售票处应设置通往检票口的导向标志。侧式站台的导向标志应分别指向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换乘站的导向标志应指向不同线路、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 第十七条 检票口应面向客流设置检票口定位标志和特殊服务通道的定位标志。侧式站台的检票口应标明列车的去向;换乘站的检票口应标明运营线路的名称和色标。 第十八条 在站厅层付费区面对客流方向,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去向的上车站台的方向。通向不同线路站台层的,应标明不同线路的名称、色标、列车的去向及上车站台的方向。 第十九条 在站台层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本站站名、列车前方车站与终点站的标志。其中本站站名应使运行列车中的乘客能通视。 因楼梯、设备用房等设施隔断视线的,相应的部位应增设站名标志。 第二十条 应在站台层候车安全线内设置列车运行信息类标志,并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垂直。 第二十一条 在站台的侧墙上或立柱上应设置中视距的本线线路图,在同一列车运行方向不得少于三块。 线路走向可用直线表示,站名排列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一致,其中本站站名应特别醒目,以有别于其他站名。 第二十二条 在不设屏蔽门的站台侧墙上或候车安全线处应设置禁止进入轨道或者隧道的标志。 在候车安全线外侧,列车车门定位处,应设置安全候车的提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站台层所设任何标志均不得侵入列车运行的安全限界。 第二节 下车出站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列车车厢内适当位置应设置近视距本线线路图。车厢内宜设置到站信息显示屏。 第二十五条 站台层宜设置公共告示类标志与区域图标志,与列车前进方向平行布置在相邻的自动扶梯或者楼梯中间。 第二十六条 区域图标志应包括以车站为中心的500米范围内的道路路名、必要的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线路及站点、公共停车场、主要居住区等信息,并应标明该车站通道、出入口编号及位置、公共厕所、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的位置、区域图标志点的定位。 第二十七条 站台层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通往出口、自动扶梯或者楼梯的前进方向。换乘站还应当标明换乘线路的方向。 第二十八条 在站厅层付费区内,面对自动扶梯或楼梯方向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出口闸机方向。换乘站还应当标明换乘线路的方向。 在站厅层付费区内还应当设置补票处的定位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标明补票处方向的导向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在站厅层的出口闸机外客流的第一次分流处,应设置区域图标志和标明出口方向的辅助导向标志。 辅助导向标志应当标明站外必要的公共建筑、重要单位、主要居住区、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公共停车场以及可连通的地下设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出口闸机外的通道处应面对客流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编号的出口方向。 第三十一条 站厅层出口处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编号的出口方向。 第三十二条 在车站出口处应设置定位标志及辅助导向标志。 第三节 站内换乘服务标志 第三十三条 站台间换乘的,应当在站台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及线路走向;并在换乘客流的交叉点增设导向标志,标明不同列车去向的站台方向。 第三十四条 站厅间换乘的,应在站厅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的站台方向,并在换乘客流交叉点增设导向标志,标明不同线路的站台方向。 第三十五条 通道换乘的,在换乘通道上每隔30-40米应设置导向标志,标明换乘线路及线路走向。 第三十六条 有两条及两条以上线路的换乘站,应在每一条线路的车站设置不少于两块的换乘示意图标志,标明换乘站的具体布置、换乘方向、换乘通道以及换乘站在整体布置中的定位。 第四章 站外服务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七条 站外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应设置在距车站500米的区域范围内,在同一径路方向,所设标志不得少于三块。 第三十八条 站外轨道交通服务标志的设置位置、方向和高度应便于乘客观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本市道路交通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入口处应设置定位标志,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称、色标及行业标志;昼夜最大通视距离不得小于60米。 第四十条 具有全天候过街功能的车站,应设有行人过街的标志系统。 第五章 运营服务标志的组合 第四十一条 同方向出口导向标志、出站与换乘导向标志、同向异线进站导向标志,均可分别组合在同一块标志中。 第四十二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警务站及电梯等设施的导向标志,宜组合在进站上车、下车出站或站内换乘的导向标志中。 第四十三条 在组合标志中,最主要的内容宜布置在标志的中间位置。第四十四条 进站上车与下车出站导向标志,在设置位置允许的条件下,可组合在同一块标志的正反面上。 第四十五条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公共告示等不得与其他标志组合设置。 第六章 最后条款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未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管理和维护好运营服务标志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运营服务标志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导向标志:是指引领乘客实现进站上车、下车出站和站内换乘等功能的标志。 定位标志:是指确定站内外设施和出入口位置的标志。 色标:是指运营线路在轨道交通网络中以不同的固定颜色代表不同线路的表示方式。 岛式站台:是指布置在两条运行线路中间的站台,乘客可在同一站台乘降上下行列车。 侧式站台:是指布置在两条运行线路外侧的站台,乘客应在不同站台上乘降上行或下行列车。 运营信息类标志:是指表示列车首末班车时刻,运营列车即时时刻等的标志。 过街功能:是指与地面道路立体布置,与车站共用出入口,全天候开放的过街通道的功能。 视距:是指满足观看角度要求的距离,一般1~2米为近视距,4~5米为中视距,20~30米为远视距。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服务标志可参照本规定设置。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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