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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南京遇“李鬼”,起诉获赔四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24 01:47:47 阅读: 来源:测定仪厂家
“永和豆浆”南京遇“李鬼”,起诉获赔四万元

“永和豆浆”又遇上“李鬼”了。

南京市江宁区的某餐饮店是一家主要销售豆浆类餐点为主营业务的店铺,在其店招门面以及菜单中使用永和豆浆名称,并在店内挂“永和豆浆十佳连锁品牌”“永和豆浆最受欢迎的味道”以及“中国名族餐饮协会会员理事单位”等荣誉称号,以永和豆浆宣传包装自己,并在美团外卖线上销售。

因该餐饮店并未获得“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以“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对该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已将主门前柱子上的“永和豆浆”字样拆除,门头上使用的“永和豆浆”还未拆除。被告是加盟店,使用的是“祥鼎”商标,是“祥鼎永和”,不是“永和豆浆”。另外,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稻草人形象也不同,只使用了原告商标的一部分。

南京铁路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永和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第5344752号注册商标、第9862735号注册商标等商标许可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许可,故原告永和公司系涉案商标“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

某餐饮店在门头店招、店内菜单、店内悬挂牌匾、美团外卖APP所使用商户名称等处突出使用的“永和豆浆”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比对,构成近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其与原告永和公司具有关联性,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9862735号、第5344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餐饮店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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