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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治感冒致病人伤残病人家属获赔70万0

发布时间:2021-01-21 19:20:02 阅读: 来源:测定仪厂家

肥西人李某在一私人诊所接受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一直昏迷不醒至今。事发后,李某家人将私人诊所老板杜某、某售药公司及肥西县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70多万元。

2010年8月2日,李某因感冒不适,经当地诊所医生杜某静脉滴注某注射液后出现过敏反应,在被送至肥西县某医院救治后,一直昏迷不醒至今,目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经查,杜某系非法行医,注射液为某医药公司提供,杜某持有该公司开具的大量药品销售发票。李某家属周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杜某、某医药公司和肥西县某医院为被告提出诉讼,要求各被告共计赔偿1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杜某不具备行医资格,且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李某药物过敏,其行为具有过错;某医药公司明知杜某非法行医,却违反药品销售管理规定进行出售,其行为与杜某非法行医间接结合造成李某现状。

经鉴定,肥西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其中,李某选择在无行医资格杜某处就诊,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按照责任划分,判决三被告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法官说,患者在就诊时,应选择具备行医资格的个人或正规医院,并遵从医嘱,以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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